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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定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已經或準備西進的資方應多關注:

一、該簽勞動契約,卻不簽契約,自應簽約起,每月給勞工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一旦錄用勞工(包含試用),從僱用之日(或實施日)起,最遲要在一個月內,勞、資雙方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逾期每月將支付二倍工資,若一年內仍不簽訂書面契約,定期的僱傭契約便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等同終身);有點像台灣的定期的租賃契約,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屆時終止契約的主決定權,變成房客。只是該法中卻沒訂,若勞方藉故拖延不簽約時,藉此獲得二倍工資補償,該如何處理?

二、勞方參與協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建立,若遇爭議,「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意見不一致,協商不成,若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時,勞方可批評、檢舉或提出控告。

三、僱傭關係結束,資方要付經濟補償金(資遣費)。

四、普通疾病在醫療期間(視各地而定;一般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後仍無法原從事工作或無法勝任工作,解除契約仍要給工資。

五、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費最少給三倍。

六、解僱二十人或十%勞工總數以上,要先聽取勞工意見並呈報主管,若違反解除或終止契約,資方要按經濟補償標準賠二倍給勞工。

七、企業變更名稱與負責人等,仍不影響原勞動契約的履行。

八、勞工年資滿十五年,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資方不得片面解除契約。

九、派遣企業須提撥每一位派遣勞工至少人民幣五千元到政府指定的專戶,作為保證金。

十、勞動派遣與用工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法實施後,可預估「成本的增加」如資遣費、經濟補償費、派遣勞工的轉嫁保證金等項,尚可評估;目前已經有上海台商估算,每名員工的勞動成本將增加五成以上。而無形的成本「管理的牽制」,如資方的指揮權,降成雙方平等協商議定,勞方或將藉此法轉為相對強勢,甚至可主導企業的工作時間、休假安排、保險福利等;字義更延伸的話,連企業利潤的分配,都可插一腳。

回想當年台商是著眼於中國的減稅優惠、勞動成本低廉等相對因素西進,二十年過去了,台灣的勞動成本並未大幅成長,舊制的不確定退休成本,亦已隨勞退新制的實施,使經營成本易於事前計算,且各縣市政府的招商優惠計畫,也猛力加碼,鮭魚回鄉經營,更待何時?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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